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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面两孩政策相关焦点解读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1-29/    阅读:3916
   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6日起生效实施,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正式实施。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晚婚、晚育假和生育登记等问题,1月15日下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对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焦点一:2016年1月1日至1月15日生育的二孩是否符合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都是当日起实施的。然而安徽省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对于1月1日至15日期间生育的二孩,是否符合政策?很多人提出疑问。
   “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也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据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林介绍,凡是依据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在安徽省生育二孩的,都是合法生育。
   焦点二:婚假究竟多长时间?
   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取消了晚婚和晚育假。部分网友反映婚假时间太短,甚至筹备婚礼的时间都不够,今后是否会对婚假时长进行重新规定?
   据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杨武介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
   焦点三:产假是否“缩水”?
   此次条例修改删除了“晚婚的初婚者,延长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等规定。为此,许多产妇担心,取消了晚育假,是否意味着产假时间缩短。
   依据上位法修改决定,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规定对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
   焦点四:审批变成登记,有什么变化?
   以往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须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且在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此次条例修改,规定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此次条例修改,明确了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杨武介绍,按照现行一孩生育登记服务的要求、流程和时限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登记地点由过去的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扩展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在村(居、社区)登记;对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登记。
对特殊情形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生育审批,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焦点五:对不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明确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焦点六:安徽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还发放?要求生育二孩的,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追回?
   依据上位法修改决定关于奖励优惠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此次条例修改,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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